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收益及處分收入,應繳市庫,並列入本市預算辦理。
  事業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者,應依各
  該事業機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且不得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
  市有土地參加自辦重劃者,應由管理機關會同本府地政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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