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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出納 之工作,每四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繕相關文件。 會計由學校會計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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