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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下列地區得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一、歷史街區。 二、商店街區。 三、具有公共文化藝術特性建築物。 四、大眾捷運系統或鐵路地下化場站周圍地區。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亟待更新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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