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下列地區得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一、歷史街區。
  二、商店街區。
  三、具有公共文化藝術特性建築物。
  四、大眾捷運系統或鐵路地下化場站周圍地區。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亟待更新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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