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建築物之綠建築設計,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建築物屋頂應設置隔熱層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化設施。
二、建築物應全面採用省水便器。
三、應設置具管理功能之自行車停車空間,並應設置淋浴設施。但供集合
住宅使用者得免設置淋浴設施。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昇降機者,每幢建築物應設置可同時搭載
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一部。但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於地面層者,其
昇降機可不具搭載自行車之功能。
五、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於建築基地內設置二處以上之
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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