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金額得包括教育訓練經費、專業研究經費、場地、服裝及保
  險等費用,由主管機關審酌下列各款情形,予以核定:
  一、當年度施政配合度及協助當地社區發展程度。
  二、歷年推廣客家事務之績效。
  三、計畫及活動詳實可行度。
  四、經費自籌情形(含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金額)。
  本辦法對於同一年度內同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但政策性計畫或具傳承客家文化意義之盛大活動,得於新臺幣三十萬元
  內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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