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收費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農曆除夕免予收費。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 公有停車場之停車費應於十四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縣府以雙掛號文 件另行通知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逾期仍未繳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並追繳欠費。 為辦理通知民眾限期補繳停車費之作業需要,縣府得向公路監理機關洽 取車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