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停車收費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農曆除夕免予收費。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
  公有停車場之停車費應於十四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縣府以雙掛號文
  件另行通知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逾期仍未繳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並追繳欠費。
  為辦理通知民眾限期補繳停車費之作業需要,縣府得向公路監理機關洽
  取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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