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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道路命名案提報本府核定時,應檢附各相關單位,如鄉(市 )公所、村里鄰長、地方人士或民意代表等會商之紀錄及該道路之位置 略圖,其有關資料均應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主任官章,以資憑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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