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
  五、家長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任期中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派〈聘
  )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惟得依規支領出席費,縣外委員並得繳實
  支領差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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