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 五、家長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任期中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派〈聘 )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惟得依規支領出席費,縣外委員並得繳實 支領差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