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辦理情形,經查核老
  人福利機構無履行營運之擔保金或履行營運之擔保金不足額或於動支後
  未依規定向本府報備者,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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