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 並依指定日期函報自評表至本府或受託評鑑單位。 二、初評:本府或受託評鑑單位依受評機構填寫之評鑑表採書面審查及 實地訪視方式辦理評選,並彙整初評結果,送評鑑小組參考。 三、複評:由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本府於實施複評前,應召開評鑑小組會議,說明評鑑日期、項目及初評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