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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污水下水道尚未公告使用地區申請建築時,用戶雨水及污水排水設備系 統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 前項建築物雨、污水分流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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