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轉入學生之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
      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
      費用之負擔)。
  二、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依轉入時間及該校行事曆應上課天數比例收
      取差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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