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員有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省政府解
  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縣(市)議會;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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