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有左列必要之設備:
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導水設備:應設備適當之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三、淨水設備:應設置消毒及其他必需之淨水設施。
四、送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五、配水設備:應設置配水及其他配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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