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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台於澎湖設發射台,於嘉義枕頭山設轉播站,專責辦理本台廣播節目 之發射及轉播事宜。 前項發射台、轉播站,除發射台另置主任、工程司各一人外,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台總員額中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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