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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市)主管機關對查獲之遊民在未送收容所收容前,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各項調查時,得視需要委託當地或鄰近之公私立醫療、收容救助機構 臨時安置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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