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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應報請縣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及有 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報請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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