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受理地政士懲戒案件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懲戒事由,及於二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或到
      會陳述。
  二、送請本府相關單位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人之檢舉內容及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會陳
  述之內容,被付懲戒人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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