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受理地政士懲戒案件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懲戒事由,及於二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或到 會陳述。 二、送請本府相關單位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人之檢舉內容及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會陳 述之內容,被付懲戒人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