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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存款機關印鑑,經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指定 之兌付銀行不得兌付,由指定之兌付銀行出具臨時收據交付執票人,迅 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檢附該支票移送財政科,或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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