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於各鄉(鎮)設衛生所,並得視需要設縣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
  和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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