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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