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偶制
,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依下列規定:
一、幅射型路、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起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
    各路、街者依銜接所屬路、街之起點為起數。
五、弧線、矩型或多角型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
    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街,如分以東、西或南、北街者,以分
路街之點為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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