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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已完納當期(年)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由原所有 人或使用人於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本法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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