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已完納當期(年)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由原所有
  人或使用人於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本法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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