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受本基金補助者得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
 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