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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無訛,當場發給交通費補貼款,並於 次月五日前繕造申請人名冊併同申請文件及原始憑證,送本府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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