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
,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
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
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財政部為前項之決定時,應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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