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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