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
。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
主張有無理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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