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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之一
經申請核准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飛航,以民航局核 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附件二-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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