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
  ,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供防疫使用之物資,
  得由受贈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直接提領之;其未指明贈與對象者,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領之。
  前項防疫物資,係指下列公告品項:
  一、外科用口罩。
  二、防疫用口罩。
  三、防疫用防護衣。
  四、隔離衣。
  五、隔離帽。
  六、隔離鞋。
  七、隔離鞋套。
  八、耳溫槍。
  九、耳溫槍膠套。
  十、溫度計。
  十一、酒精棉片。
  十二、其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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