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
,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供防疫使用之物資,
得由受贈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直接提領之;其未指明贈與對象者,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領之。
前項防疫物資,係指下列公告品項:
一、外科用口罩。
二、防疫用口罩。
三、防疫用防護衣。
四、隔離衣。
五、隔離帽。
六、隔離鞋。
七、隔離鞋套。
八、耳溫槍。
九、耳溫槍膠套。
十、溫度計。
十一、酒精棉片。
十二、其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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