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計畫實施範圍。
三、現況分析(包括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使用情形、現況照
    片)。
四、計畫目標。
五、申請範圍內建築物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設計圖說(包括位置
    圖、平面圖、立面圖,並說明與周邊環境之協調性)。
六、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七、經費需求。
八、財務計畫及費用分擔(包含各所有權人費用分擔說明)。
九、實施進度。
十、效益評估。
十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十二、其他本府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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