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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