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指定之保存人。 2.本公約原本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本公約阿拉伯文、(簡體)中文、英 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之各文本,同一作準。 茲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權之下列署名全權代表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