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1.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指定之保存人。
2.本公約原本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本公約阿拉伯文、(簡體)中文、英
  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之各文本,同一作準。
茲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權之下列署名全權代表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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