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
百分之八者,得先保留決標,並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
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決標,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
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