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 有關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法官,得參與就該事件或案件相牽涉 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