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
有關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法官,得參與就該事件或案件相牽涉
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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