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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一條(公證書之說明補充或修正)
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並向請求人說 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 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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