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被上訴人在懲戒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懲戒法
庭第二審,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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