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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十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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