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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