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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十五條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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