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國適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對各國不得差別待遇。 二、惟下列情形不以差別待遇論: (一)接受國因派遣國對接受國領館適用本公約之任何規定時有所限 制,對同一規定之適用亦予限制; (二)各國依慣例或協定彼此間給予較本公約規定為優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