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接受國適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對各國不得差別待遇。
  二、惟下列情形不以差別待遇論:
    (一)接受國因派遣國對接受國領館適用本公約之任何規定時有所限
          制,對同一規定之適用亦予限制;
    (二)各國依慣例或協定彼此間給予較本公約規定為優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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