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聘用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離職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
  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因管理機構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聘用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自願離職或聘用契約屆滿而本局不予續約者
  ,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
  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經本局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二、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或第
      六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情形之一。
  三、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本局解聘。
  四、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局認定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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