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跨越水道建築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
,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