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信機構按月向用戶收取通信網路月租費。委託電信機構維修屋內配線
  者加收屋內配線維護費,租用電信機構話機者加收電話機月租費。用戶
  自行維修屋內配線或自備電話機者,免加收屋內配線維護費或電話機月
  租費。每號電話按通話次數計費。每月通話次數不超過基本次數者,按
  前項租費計收。超過基本次數者,另依超過次數按次計收超次費。
  每號電話每月通話基本次數及每次通話時間,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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