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
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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