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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 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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