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
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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