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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之一
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 工指導。 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 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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