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
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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