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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