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
其證券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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