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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